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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为卖淫嫖娼行方便 足疗店女老板获刑  
   
 
[ 来源: 法制晚报(北京) 2007-06-23 ]
  本报讯既充当皮条客,又提供自己的承租房作为卖淫场所。

记者上午获悉,足疗店女老板周某日前被门头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罚金3000元。

  据了解,周某是门头沟一家足疗店的老板。2006年8月29日晚上,周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屋内,介绍并容留卖淫女魏某、杨某在其租住地向嫖客李某、李某卖淫。

  法庭经审理认为,周某介绍他人卖淫,并提供卖淫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对其酌以从轻处罚。

  作者:李奎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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