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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10月1日起施行  
   
 
[ 海南特区报 2008-07-04 ]
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
   10月1日起施行
   □记者 陈映虹
   本报讯 昨日,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规定,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、包厢、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、禁赌、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,并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。
   《办法》规定,包间内整体环境需“透明”。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、包间的门窗,距地面1.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,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。歌舞娱乐场所包厢、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、包间的装置。同时《办法》规定,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、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、营业大厅通道、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。同时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,由专人负责值守。
   此外,娱乐场所按面积配备保安。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,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;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,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。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%配备。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,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,不得删改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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