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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娱乐场所不得私设“房中房”  
   
 
[ 来源:佛山日报 2008-08-28 ]
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10月1日正式实施
  娱乐场所从业者着装,今后不能“过于暴露”。昨日,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,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警方认为对遏制涉黄、毒及发生在娱乐场的冲突打斗,有重大作用。

  从业人员着装不得有伤风化

  据悉,由于娱乐场所一直是治安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。因此《办法》要求,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,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,专人负责保管。营业日志务必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、工作内容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。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,不得删改。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,应当写出说明,由经手人签字,加盖娱乐场所印章。《办法》同时要求,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,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,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。
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着装不得有伤风化,而在营业场所大厅、包厢、包间内等显著位置,都要悬挂含有禁毒、禁赌、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,标志且要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。此外警方介绍,娱乐场所还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、机种、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,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。

  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

  而对于娱乐场所的内部设置,《办法》也作了详细规定。

  其中,歌舞娱乐场所包厢、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、隔扇、板壁等阻隔物,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(卫生间除外)。同时,包厢、包间内的吧台、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.2米。包厢、包间的门窗,距地面1.2米以上的,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。而透明材质高度不小于0.4米,宽度不小于0.2米,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。

  营业时间内,歌舞娱乐场所包厢、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,包厢、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、插销等,阻碍他人自由进出。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。 (记者庞文彬)

(责任编辑:吴少贤)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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